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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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适应统筹城乡物业管理发展,加强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监督管理,提升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全域成都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名册是记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曾经或正在受聘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的身份、执业、培训、业绩、行业惩戒等信息的记录簿。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证明其列入执业名册的名册证书。
第四条 名册证书记载专业服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领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并有发证机关印章和持证人员照片。岗位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情况、职业记分和信用状况,在“成都物业”网的名册中予以披露。
第五条 名册证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物业管理协会受托进行名册证书的填发工作。
第六条 名册证书由聘用专业服务人员的组织(以下统称聘用人)负责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免费申办领取。在申办名册证书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信息记录表》;
(二)交纳免冠一寸照片3张;
(三)交验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军人复员、转业、退伍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再就业人员的就业证明等);
(四)特殊岗位需具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交验其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聘用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查提交材料的信息与信息系统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审核合格的,颁发名册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向聘用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信息记录表》作为名册证书的登记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保存。
名册证书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动时,登记资料也应作相应注明。
第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聘用人应当督促所聘专业服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提供带薪学习、时间等必要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取自学、企业辅导、行业培训等方式进行。行业培训具体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第十条 名册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名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十一条持有名册证书的专业服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规范,受到聘用人处分的,聘用人应当在作出处分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物业管理监督工作,检查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持证与从业情况。发现从业人员未持有名册证书的,责令聘用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规定作出信用记减分处理,予以行业通报,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管理信用记分、职业记分情况以及行业奖惩等激励与惩戒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注销其名册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名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市物业管理协会两次以上网络、报纸公告或电子短信提示仍未申请延续的;
(三)在成都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记分中低于75分的;
(四)在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中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名册证书的情形。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应负责收集专业服务人员名册证书送交市物业管理协会。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定期将名册证书注销情况书面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执业名册上予以相应除名。
第十五条 对被从执业名册上除名的人员,自被除名之日起两年内聘用人、物业服务的委托人可不聘用其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人、物业服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专业服务人员出示名册证书或查询名册证书内容。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核定和资质升级推荐、或在对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或在对派驻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力量考核与监督时,专业服务人员的持证情况将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名册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补发或更换新证书,原证书应当收回报废;补发或更换的新名册证书证号与原名册证书一致,有效期限同原名册证书记载的时期。 名册证书持有人发现证书信息与名册中相关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八条 对持有虚假名册证书的,一经发现,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收回、销毁;并在执业名册上除名的同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不按照规定将其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信息录入执业名册,或在申办、退交名册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信用记减分,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披露。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名册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成都市与其他地区之间对名册证书有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办法》、《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记分办法》配套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名册证书的印章、证书式样,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