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
(3)按合同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